Q & A

1. 新聞局表示,「台灣只有100家左右的出版社出版限制級圖書」,所以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「影響並不大」。是否如此?

2. 新聞局說,新的出版品分級辦法,是由過去沿用八年的一個規約來的,現在尺度並無不同,只是罰則變重,業者沒必要如此緊張。是否如此?

3. 對於書店緊張,把《荒人手記》、《沉默之島》這些作品也列入限制級,「新聞局出版處處長鍾修賢表示,這是書店自行列『限』,並非新聞局的意思。」所以是不是業者自我審查太過頭了?

4. 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,到底可能產生哪些影響?

5. 新聞局說,去年五月兒少法通過時已確定要推分級制,今年「八月公告,十二月才施行,已給了業者因應的時間,絕非倉促行事。」是否如此?

6. 新聞局說,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的法源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(以下簡稱《兒少法》),所以這個辦法只能這樣訂。「業者若要求取消此辦法,除非先要求內政部廢了『兒少法』。」是否如此?


7. 目前的「出版評議基金會」有什麼問題?

8. 誰知道「出版評議基金會」的組成如何?怎麼個評議根據與程序?

9. 還有人說,中華民國的法律,備而不用,或者有而不被當一回事的太多了,何必在這件事情上計較這麼多?(我肯定這不是新聞局「公開」說的。)

10. 報紙呢?有些報紙的內容也太不適合兒童及少年閱讀了。新聞局的分級辦法中包不包含報紙?

11. 新聞局說,韓國、日本的分級法條都更嚴苛。是否如此?




1. 新聞局表示,「台灣只有100家左右的出版社出版限制級圖書」,所以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「影響並不大」。是否如此?
正好相反。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最可怕的地方,正在於其籠統、模糊之處,可以陷任何人於罪。所以受影響最大的,反而是「100家左右」之外,自以為不會有問題的作者與出版者。因為你不知道哪一天,哪一個人會因為你書中的某一段文字,而告發你應該把書列為限制級而沒列,所以違法。
這個分級辦法,影響到每一個作者與出版者。(當然也包括讀者。)

2. 新聞局說,新的出版品分級辦法,是由過去沿用八年的一個規約來的,現在尺度並無不同,只是罰則變重,業者沒必要如此緊張。是否如此?
這種說法故意忽視兩點:
一,過去沿用八年的規約,基本上是一種自律的規約。今天,則是政府訂的辦法,兩者不能相提並論。
二,說「只是罰則變重」,掩蓋了最嚴重的一個現實,現在「違法」的後果非同小可:「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」。
這麼模糊不清的條文,加上這麼變重的罰則,你能不緊張嗎?

3. 對於書店緊張,把《荒人手記》、《沉默之島》這些作品也列入限制級,「新聞局出版處處長鍾修賢表示,這是書店自行列『限』,並非新聞局的意思。」所以是不是業者自我審查太過頭了?
這就是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最無法令人接受之處。
一個政府訂一個模糊不清的辦法,然後把責任推給業者。一方面讓業者人人自危,自己心中出現一個「警總」;一方面又說這不是他的意思。

4. 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,到底可能產生哪些影響?
請看我們的聲明。

5. 新聞局說,去年五月兒少法通過時已確定要推分級制,今年「八月公告,十二月才施行,已給了業者因應的時間,絕非倉促行事。」是否如此?
這個說法有兩個逃避之處:
第一,如我們在聲明中所言,所有的問題,「在出版品分級辦法草案出爐後,不是沒有出版及書店業者提醒與建議過。其中2004年3月,台北市雜誌同業公會就召開過大規模的公聽會,強力反應業者的意見。」但是新聞局在後來公告的辦法中,沒有對這些意見有任何回應。
第二,八月公告,是怎麼公告的?這麼重大的事情,新聞局沒有像其他重大事情一般,正式發公文給同業;也沒有辦任何正式新聞發表會。只是在自己的網站上「公告」,在出版業者茫然不知的情況下,挨過三個月的公告期,就從十二月實施了。
新聞局的確「絕非倉促行事」,因為他們在「偷機行事」。

6. 新聞局說,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的法源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(以下簡稱《兒少法》),所以這個辦法只能這樣訂。「業者若要求取消此辦法,除非先要求內政部廢了『兒少法』。」是否如此?
不是。
兒少法第二十七條說:「出版品、電腦軟體、電腦網路應予分級」。
從以上文字就可以知道:
兒少法說的只是出版品等「應予」分級而已。怎麼分,本來就是新聞局(這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)訂這個辦法要注意的事。所以,說這個辦法只能這麼訂,那是推卸責任。
兒少法第二十七條,給了新聞局一個如何分級的「行政裁量權」。
新聞局一方面沒有好好使用這個「行政裁量權」,譬如對報紙上一些不當內容根本就放過;另一方面,又對報紙以外出版品的分級辦法訂得如此籠統、模糊,結果使自己的行政裁量權無限擴大。
一個負責任的新聞局,真正應該做的事情是,把辦法從實質性的規定,改為一個程序性的辦法。也就是說,這個分級辦法,最起碼應該:
一,把分級的權力,交給一個有法源,有公信力的單位。(目前的「出版評議基金會」不是。)
二,清楚交待這個單位的組成
三,清楚說明評定分級的根據與程序
四,並加上業者的申訴與改正辦法。

7. 目前的「出版評議基金會」有什麼問題?
最大的問題是:這個評議機關沒有法源基礎。也就是說,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中,沒有一個文字提到這個出版評議基金會。至於這個基金會是幹什麼的,要擔負什麼機能,當然就更沒有人知道。
一個沒有法源基礎的單位,卻要在這麼一個籠統、模糊不清的分級辦法中,扮演實際分級的工作,出了問題,是誰的? 將來,等哪一本書經過出版評議基金會評過,說是不必列限制級,但是實際上縣市執行單位卻認定是限制級而說你違法的時候,你要向誰去申訴?
你去找出版評議基金會,他們不會接受,因為他們會說他們不是政府機關;
你去找新聞局,新聞局會說,他們已委託第三者處理,所以不再接受委託。
這和電影的分級徹底不同。電影由於出品部數有限(台灣一年出品部數頂多幾十部),所以每部電影新聞局有電影處專責邀請專家學者來評定其分級。換句話說,新聞局是為電影分級負責任的。然而,台灣一年光書籍出版品就有四萬種,新聞局出版處知道由自己來評定的不可能,因而交由一個「出版評議基金會」來評定,但卻又根本不給它法源的基礎。 「出版評議基金會」也自知主動評定之不可能,乃又要求出版業者本身主動評定分級,形同把責任又轉嫁給出版業者。 總結來說,「出版評議基金會」只是一個新聞局出版處的白手套,還沒有法源基礎的白手套。

8. 誰知道「出版評議基金會」的組成如何?怎麼個評議根據與程序?
歡迎你告訴我們。

9. 還有人說,中華民國的法律,備而不用,或者有而不被當一回事的太多了,何必在這件事情上計較這麼多?(我肯定這不是新聞局「公開」說的。)
但又何必讓別人在你頭上懸一把「備而不用」的刀?

10. 報紙呢?有些報紙的內容也太不適合兒童及少年閱讀了。新聞局的分級辦法中包不包含報紙?
不包含。新聞局的理由是:「新聞紙理應當然列為『普遍級』,適合闔家閱讀,不宜出現『限制級』內容。」
也就是說,報紙只要先列為「普遍級」,其內容自動就不會出現「限制級」內容了。

11. 新聞局說,韓國、日本的分級法條都更嚴苛。是否如此?
我們針對日本、台灣、韓國三地的自律或分級情況做了一個對照表。人家到底是嚴苛,還是開放,還是清楚詳細,請自行判斷。
請看這裡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