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消息
現在三月十七日一場有關出版品分級辦法的公聽會召開在即,而林佳龍局長也異動在即。為免政府決策空轉,同時也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更積極的服務,因而將在三月十一日邀請日本清水英夫先生來台,舉辦以下活動....more

我們希望立即修正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」的理由


12月1日,新聞局根據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第二十七條所訂定的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」開始施行。實施不到一個星期,爭議紛起,支持者與反對者各有日益激烈的聲音。

由於這個分級辦法不僅涉及兒童及少年的福利,同時對出版業者的權益、創作者的權益、讀者的權益,以及一個社會的言論自由精神都將產生很大的影響,因此不論是為了避免各方爭議無限昇高,還是為了確保台灣出版及創作的繁榮、文化發展的健康,我們認為必須對這個分級辦法籠統與模糊之處,提出我們的意見與聲明。

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」籠統與模糊之處,共有五點。五點相互影響:

第一, 涵蓋範圍籠統
分級辦法裡雖然分列「出版品」及「錄影節目帶」兩章。然而,「出版品」和「錄影節目帶」列為「限制級」的條件,除了文字字數略有出入外,並無實質上的差異。
換言之,這個辦法在思考分級的時候,沒有考慮到出版品與錄影帶之不同;出版品中,沒有考慮到雜誌出版品與書籍之不同;在書籍中,也沒有考慮到文字出版品(尤其是文學)與圖像出版品可能遭遇問題之不同。

第二, 定義模糊
出版品之分級要件,定義模糊。
出版品的分級管理中,對「限制級」的說法是這樣的:
一、過當描述賭博、吸毒、販毒、搶劫、竊盜、綁架、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。
二、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。
三、有恐怖、血腥、殘暴、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,一般人尚可接受者。
四、以語言、文字、對白、聲音、圖畫、攝影描繪性行為、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,尚不致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者。

到底什麼是「過當描述」呢?是否兇殺、懸疑,甚至有恐怖氣氛的推理小說是否都要列為限制級?不免武林高手大殺四方的武俠小說,是否都要列為限制級?《水滸傳》因為打家劫舍的情節,《福爾摩斯》因為兇殺的描繪,是否都要列為限制級?
至於和「性」相關的文字,到底什麼是「尚不至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者」呢?文學作品的對白與敘述算不算?那麼研究性行為的非文學作品算不算?報導文學中所涉及的描寫算不算?要算,是有一句就算嗎 ?還是有什麼樣的比例才算呢?
這些定義在澄清之前,分級會出現爭議,是自然的事。


第三, 評定單位與方法之不清
對於出版品分級辦法,有一種說法是,連電影都有四級分級了,出版品才兩級有什麼問題。
電影在許多國家都可以施行分級制,是因為電影的出品部數畢竟有限,一部電影平均九十分鐘的長度,部部都由專人仔細評定,由主管單位主動評定,實務上可行。而出版品,則不然。以台灣而言,一年出品電影不過幾十部,因此每部電影新聞局有電影處專責邀請專家學者來評定其分級。然而,台灣一年光書籍出版品就有四萬種,每種書動輒十幾二十萬字,新聞局出版處知道由自己來評定的不可能,因而交由一個「民辦官協」的「出版評議基金會」來評定。
由「出版評議基金會」來擔任評定工作,產生三個問題:一,他們自知主動評定之不可能,乃又要求出版業者本身主動評定分級,但是在前述定義不清的前提下,這是把責任又轉嫁給出版業者;二,其組成及工作方法有待探討;三,其本身評定的結果不見得一定為新聞局和各縣市政府所接受。
最後,從新聞局一方面推動出版品分級辦法,另一方面又下令取消2005年台北國際書展限制級專區來看,新聞局本身顯然又是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最大的否定者。


第四, 取締單位的無所適從
這個分級管理辦法的「未來取締工作,將交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。」在出版品分級辦法中以上種種籠統、模糊的定義與內容沒有得到澄清之前,地方政府如何執行?取締勢將任由各地各人自由心證。這種情況,在過去戒嚴時期,出版法還沒廢止的時期,已經有太多令人詬病的例子。許多警察機關績效不彰的時候,經常把進出書店「取締色情書刊」當作達成業績手段。這些種種擾民的歷史,歷歷在目。此外,如果各地縣市政府新聞處的取締標準,很可能因自由心證而有所不同,導致某一書在兩地有不同待遇,將如何處理?

第五, 業者的無所適從
一個範圍籠統、定義模糊的法律條文所影響的不僅只是某一類型出版者與創作者,而是對所有出版者和創作者全面的衝擊甚至傷害。如果出版社主觀認定不應是「限制級」的出版品有一天被人斷章取義地舉發,說它是「限制品」而不報,其「違法」的後果非同小可:「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」。法律本身範圍模糊、定義不清,於罰則卻前所未有的明確且嚴厲,出版業者與創作者人人自危,可以想見。

所有以上陳述的問題,在出版品分級辦法草案出爐後,不是沒有出版及書店業者提醒與建議過。其中2004年3月,台北市雜誌同業公會就召開過大規模的公聽會,強力反應業者的意見。新聞局先是表示要再廣納意見,然而,在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定案版本中,竟然對出版業者提出的意見幾乎沒有任何修正。也因此,法令公布後,出版業者出現一些新聞局認為是「過當」的反應,不應意外。

我們相信:如果我們坐視這個分級辦法的籠統與模糊繼續下去,可以預見社會各個方面都將受到傷害:

一, 對關心兒童及少年福利的人來說,這個實施層面的分級管理辦法有太多模糊不清之處,業者、評定單位、取締單位各行自由心證,混亂會繼續,無法落實,反而有違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立法之本意。

二, 對出版者及創作者來說,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有太多模糊不清之處,形同太多隱藏雷區,進而在創作、出版上自我設限,產生寒蟬效應,將對「文化創意產業」的根本產生破壞。

三, 對讀者而言,台灣今天最引以為傲的,就是歷經數十年努力之後,享有充分的的創作及閱讀自由。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有太多模糊不清之處,會使得這種自由蒙上陰影,產生極為嚴重的文化倒退。我們認為這決不是新聞局立法的本意,後果更不是整個社會所能承受得起的。

解鈴還須繫鈴人,基於以上理由,我們希望新聞局暫停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」的實施,邀請各方代表,針對這個出版品分級辦法中籠統、模糊之處,提出討論,並根據結論予以修正。

連署發起人及代表人